(2014 年修改稿)
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,保障教学秩序,加强教学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根据我校教学 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如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处理学校教师(含在编专任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)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。
第三条 处理教学事故属于学校教学行政管理责权。复旦学院(本科 生院)、研究生院、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教学主管部门,按照本办法,分 别负责调查本系统组织的教学活动中的事故,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复查教学事故当事 人的申诉,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五条 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 担任,副主任由人事处处长、教务处处长、研究生院院长、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。委员会成员由教学事故相关单位的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、法律专业人员等担任。
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。
第六条 在发生教学事故时,教学事故的当事人、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或部门,应本着优先维护学生学习利益的原则,尽快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, 尽量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。
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、知情人应在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 的三天内向组织教学活动的院系的负责人报告。院系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 后的三天内,组织查明事实和原因,填写《复旦大学教师教学事故报告表》, 明确列出事故当事人,并附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等材料,由院长(系主任) 签字后报相应的教学主管部门。
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教学事故,视情节和后果,应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:
1、未能按院系要求承担规定内的教学任务累计两个学期的;
2、上课(含实验、实习、辅导等课程)、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 10 分钟,以及在上课、监考等教学活动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达10 分钟的;
3、在上述教学活动中,擅自更改时间、地点和主要内容的;
4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课程成绩,试卷成绩登记有差错,未按规定保 管和提供教学及成绩档案,未按标准和学生实际表现评定成绩的;
5、在教学事故处理中隐瞒事实、拖延报告的;
6、其他违反学校规定、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教学事故,视情节和后果,应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:
1、未按院系要求承担规定内的教学任务累计三个学期的;
2、上课(含实验、实习、辅导等课程)、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上(含)的;
3、擅自停课或缺课(含实验、实习、辅导等课程)、请人代课以及变 更教学计划的;
4、因组织教学不力、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失、对 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5、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报批、邀请嘉宾参与课程教学,并对学校正常教 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6、监考工作中违反监考工作规定,玩忽职守,造成不良影响的;
7、经催促仍不能提交课程成绩,试题严重错误导致学生无法正常考试, 擅自更改考试成绩档案,成绩评定明显严重失实的;
8、考前泄漏考题,丢失试卷和课程成绩的;
9、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考场违纪、作业抄袭等现象的;
10、其他违反学校规定、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教学事故,视情节和后果,应给予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乃至开除处分:
1、不服从所在院系要求承担教学任务的;
2、不按照教学规程开展教学活动、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的;
3、因组织教学不力、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重大损失、对 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;
4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、学位、学籍、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;
5、纵容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的;
6、在教学中散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,或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 想,并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;
7、其他违反学校规定、对教学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第十一条 教学主管部门在收到教学事故报告的十五个工作日内,提出处理意见;经分管校长审批,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结果。
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由教学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。
第十三条 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处分的期间为:
(一)警告,6 个月;
(二)记过,12 个月;
(三)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,24 个月。
第十四条 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警告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 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;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 为优秀等次。
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记过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 聘岗位等级的岗位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 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,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 工资待遇;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,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,终止其与 学校的人事关系。
第十五条 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参加本专业(技术、技能)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考试和评审。
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事故被确认后,学校将同时把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情况纳入对教师所属院系(部门)的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的范畴。
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,向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教学事 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该申诉的一个月内,对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复 议,提出复议意见;经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,报校长办公会 议决定。
第十八条 教师因教学事故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,参照《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实施。
第十九条 院系(教学部门)以及学校机关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 工作中发生教学事故的,参照上述相关条款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条 学校授权教学主管部门解释本办法。 继续教育学院可在本办法框架内,针对继续教育的成人夜大教学、网络教育的在线教学等特殊形式,对网络在线教学和考试中因网络故障而引 起教学或考试事故等情况的认定与处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试行。
附:《复旦大学教师教学事故报告表》。
复旦大学教师教学事故报告表
事故责任人姓名 | | 所属院系 | |
课程名称 | |
事故发生地点 | |
事故发生时间 | |
教学事故 详细情况 | (可另附页) |
院系意见 | 院长(系主任)签字: 月 日 |
教学主管部门 意见 | 主管领导签字: 年 月 日 |
备注 | |
注:须同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书面陈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