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实验动物应用过程中,应将动物的惊恐和疼痛减少到最低程度。实验现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。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,应积极开展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。
二、 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、解剖或器官移植时,必须进行有效麻醉。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,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。
三、 保定实验动物时,应遵循“温和保定,善良抚慰,养活痉和应激反应”的原则。促定器具应结构合理、规格适宜、坚固耐用、环保卫生、便于操作。在不影响实验的前提下,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宜减少到最低程度。
四、 处死实验动物时,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。处死现场,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。确认动物死亡后,方可妥善处置尸体。
五、 在不影响实验动物判定的情况下,应选择“仁慈终点”,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。
六、 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。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,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,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,直到自然死亡。
复旦大学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2012年9月